法律为什么具有谦抑性?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
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
第一,刑罚无效果:
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
其二,可以他法替代:
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扩展资料:
谦抑的意思就是温文而又谦卑退让。刑法谦抑的内容表现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宽容性。有限性指刑法的调控范围以及刑罚手段的运用是有限的;迫不得已性指不到万不得已不得把某种行为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不到万不得已不得动用较重的刑罚。
这也就是很多学者所说的刑法的最后性或者补充性。宽容性最本质的价值内涵在于刑法具有人道性,即给任何人以人文的关怀,刑法要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能不干涉的领域尽量不去干涉,尽量使用较宽和的刑罚手段。
具体而言,刑法的谦抑性贯穿于刑法、刑事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体现在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原则和严格限制死刑等诸多方面。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就是尽量慎用刑罚措施,使刑罚逐步轻缓化,行刑更人道等等。
刑法在随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演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自身特有的、内在的、独具价值的特性,既包括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的制定,也体现在刑事司法的各环节中。
人民网-正确理解刑法的谦抑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