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乱摆摊的处罚依据

法律分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