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第六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核设施的用人单位;
(二)生产经营的装置(设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国家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加强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第二章 资质认可第九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等场所的面积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申请乙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申请甲级资质的,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申请乙级资质的,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八)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九)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信息的网站。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具备与其从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申请人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包括书面及影像资料)等应当归档备查。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
(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