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红线搬迁补偿政策

法律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标准:

1.生态保护红线补偿资金根据各区生态保护红线不同类型占地面积及权重、区财政保障能力以及保护效果考核情况等因素综合计算。

2.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标准核算方法如下:

某区生态保护红线补偿金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总额×某区生态保护红线折算面积比重

某区生态保护红线折算面积比重=(某区生态保护红线折算面积/各区生态保护红线折算面积总和)×100%

生态保护红线折算面积=(重要土壤保持区+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水土流失、石漠化敏感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一级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保育区+湿地保育区)×1+(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0.8

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市级管理部门在红线范围内发现被相关执法部门认定破坏生态环境的(如毁林、引发森林火灾等)、污染环境的(如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产生较大环境影响时间),报经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10万元/宗扣减相应区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广州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 第八条 生态保护补偿标准按清单中的类型实行差异化补偿。

(一)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标准。

生态保护红线补偿资金根据各区生态保护红线不同类型占地面积及权重、区财政保障能力以及保护效果考核情况等因素综合计算。

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标准核算方法如下:

某区生态保护红线补偿金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总额×某区生态保护红线折算面积比重

某区生态保护红线折算面积比重=(某区生态保护红线折算面积/各区生态保护红线折算面积总和)×100%

生态保护红线折算面积=(重要土壤保持区+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水土流失、石漠化敏感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一级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保育区+湿地保育区)×1+(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0.8

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市级管理部门在红线范围内发现被相关执法部门认定破坏生态环境的(如毁林、引发森林火灾等)、污染环境的(如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产生较大环境影响时间),报经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10万元/宗扣减相应区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