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住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是什么,如何解决自然人的住所冲突,我国如何规定的

意义:是确定属人法的依据;是民商事法中准据法的主要连接点;是确定案件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自然人住所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对于积极冲突的解决,有以下几种主张:

1、以个人的意思选择住所。该说主张,一个人有多个住所时,应由当事人选定其中一个住所地的法律为其属人法。但有人认为,听任当事人选择住所,并不是解决住所积极冲突的好办法。因此,世界上真正采用这种做法的国家几乎没有。

2、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住所,如果其中一个住所在法院地国,法院地法就优先适用,即以法院所在地的住所为准。但反对该说的人认为,法院在哪里,就以哪里的住所为准,这使当事人的属人法难以稳定。

3、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确定一个住所。例如,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应适用财产所在地法或本国法的规定来解决。

4、根据住所冲突的具体情形选择住所。该说认为,住所冲突的情形不同,若以一个相同的模式去解决很不合适,故应根据住所冲突的具体情形选择一个合适的住所。该说主张:第一,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发生冲突的,选择适用内国法为住所地法。第二,外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发生冲突的,根据住所取得的时间,或以先取得的住所为住所,或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如果一个人同时取得两个住所,或以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住所为住所,或以当事人现在居所地的住所为住所。当事人无居所的,则以父母的最后住所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