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以告示为由拒不履行提供服务说明说明的消费者义务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产品质量法 》规定,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示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示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示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因此,在大衣销售方与商场之间的柜台租赁期满后,商场作为柜台的出租者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你 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