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大额现金交付时大部分现金交付现在审理应该按照什么惯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该规定要求法官运用经验法则,通过对各种证据材料的取舍、判断,比对当事人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而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形成自由心证。自由心证属于依照客观证据进行主观推断的过程,不同的法官自然会有不同的判断,要求不同的法官形成完全一致的心证结果是很难实现的。如何通过更精细的裁判指引,规范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的原则和方向,对于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主要通过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证明应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以及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审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