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之前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因此,简单地说,要确定之前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看是否有恶意。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认定为侵权的。
根据《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因此,简单地说,要确定之前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看是否有恶意。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认定为侵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