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皇室能不能和平民通婚

汉代最高对各阶层人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违反等级制的行为十分敏感,常用法律手段加以限制。考察汉代婚姻的形态,不可避免地打上了等级明,尊卑分,亲疏别的封建等级性印记。

考察汉代实际,这种等级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婚嫁双方有着比较接近的经济地位。如西汉时期,颍川大户相与为婚姻,东汉时期,家资外戚郭氏与同是外戚的窦氏家族通婚。

其次,是婚嫁双方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相近。皇族在这个方面表现得尤其明显。汉制规定,尚主者的政治身份应是朝廷明定的列侯。考之史例,无一例外。与皇族男性成员结亲的家庭,其地位也多是朝廷命官或当朝诸侯。除皇族外,封建贵族官吏以及中小地主阶级也多以政治和社会地位相近,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重要条件。外戚阶层凭借与封建皇帝有姻亲关系,一般选择皇族成员或朝廷高官家庭作为通婚对象。官员和中小成员,除个别把持朝政者与皇家通婚外,一般都是彼此间缔结婚姻。小农小工业者及城市平民阶层也是如此。

第三,汉代,联姻之风盛行,从西汉初年起,统治阶级中婚嫁攀高门和相互联姻的现象已十分引人注目,贾谊曾将此作为时弊加以抨击。但并未起到作用,而且还有越来越严的趋势。西汉时期,只是规定选入后宫的女子家庭地位必须是良家子(良家子,颜师古注云:指非优倡、医巫、百工、商贾),所以汉文窦后和汉景王后虽然都出生卑微,但依旧可以以良家子选入汉宫,汉武卫后本为平阳公主家讴者,李夫人“以倡进”都得以入宫,但到了东汉,其范围已经基本上缩小的到官宦人家和豪富大户,根据彭先生的考评,两汉时期几百件婚姻个案中,不符合等级婚制的在西汉和东汉的比例分别是14%和3%。根据《汉书》各传,西汉时期有较详细事迹的政员有215人,其中出生于权贵大族的有46人,约占总数的21%,出生于低级官吏者有19人,约占总数的9%,出生于素食布衣平民的有150人,约占总数的70%,这可以说明,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尚未占据绝对优势。

从宣元时期开始,庶族地主逐步衰落,代之而起的豪族地主。豪族的主体,正是西汉前期庶族地主的后裔。祖辈高中的地位长期延续,使得子孙之辈与其先人不能同日而语了。

第四,从一般性的意义上说,婚姻缔结时的等级状况,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的***有现象。但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不同特色。较之后代,汉代婚姻关系缔结时的等级性不如两晋南北朝时代严格。汉代人的择偶心态定向对汉代的等级婚姻状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汉代某些人把相貌放在择偶的重要条件之列,才能是汉代人所看重的另一项标准,尤其是对于男方家庭更为重要。由于阶层的不同和职业的,汉代人对才能的理解的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各阶层对才能的要求各有不同。

事实上,这种等级婚姻,经历了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直到宋代才基本被打破,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成为宋代选择配偶的综合因素。

汉代婚姻的地缘性相对来说比较集中,一般平民的通婚范围总在周围数十里范围之内,但由于政府组织移民或者某些职业的流动性,或者由于战乱,也造成了远距离的通婚。至于汉族与其他族君的通婚,情况有所不同,类型之一,留居内地的少数民族人口与汉族人通婚,西汉前期,就可以见到这种通婚现象,随着大汉凿空丝绸之路,西域民族也逐渐向内地迁居,并定居。由于定居内地的少数民族人口绝大多数是男子,基本上便是少数民族的男子与汉族女子通婚,一旦通婚,往往不过数世便尽数汉化。例如,匈奴人复陆支降汉之后,受封为杜侯,其子孙为侯屠耆—侯宣平—侯福。从名字上来看,已无匈奴痕迹。来自其他地域的男子也多有与汉女联姻并汉化之事。但少数民族女子与内地汉族男子的婚姻却绝对少见,据史料记载,仅有东汉时期的汉族男子马子硕娶羌族女子一例。这与当时汉人的婚姻礼俗有关。

其次,是内地汉族人迁往少数民族地区并与之通婚。这首先体现在和亲上,其次,内地汉族男子与少数民族女子的通婚,一般来说,对于上乘的男子,往往是强迫或者奖励型,前者如张骞苏武,后者如战败投降的李陵。另外,还有一些自愿型,这种自愿型基本上是来自社会下层,上层社会至今只见到霍光家族与金日磾家族的联姻一例,但金氏早已归化为汉族,不可以北狄视之。

与异族通婚的主力军是些居住在边域的贫民,以及被强迫戍边屯田的汉族男子,从而形成这部分汉族男子与西域匈奴鲜卑诸少数民族女子通婚的格局。汉人称这种人的后代为秦胡,对于这种婚姻,汉代政府采取的态度是宽容的,唐代则是允许而不提倡,唐政府曾明令禁止与少数民族通婚的汉族人离开中原于去异域,后期又用法令形式禁止汉胡之间的通婚,汉代政府是否有类似规定,尚未见文献记载。

汉代人初婚年龄根据史料的记载,男子普遍在14~18岁之间,女子则是13~17岁。从现有的史料看,汉代夫妇双方一般男方的年龄长于女方1~4岁,平均2~3岁,汉代人初婚年龄较早,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因是小农经济,为了降低支付在培养劳动力方面的费用,降低劳动力的自身价值,使他们尽快进入生产过程,汉代的小家十分自然地选择了早婚方式。其次,处于封建时代的两汉时期,人们结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汉代为了人口的增殖,也用国家法令的形式鼓励早婚。这种低龄婚姻对于人的健康状况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汉代,人们的平均寿命约35岁,早婚还增加了婴儿的死亡率和痴呆率,尤其是对女性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汉人结为婚姻的程序是首先排除婚姻禁忌,首先是仇人之间不能通婚,两汉之间,复仇之风炽烈,除去个别豁达谨诚之人试图通过通婚来化解仇怨外,绝大多数分家之间是绝不能婚的。据记载,任延寿与妻兄结怨,遂杀之。其妻曰,杀夫不义,事兄之仇义不义,遂自杀。

其次,同姓为婚也大受限制。现在可考的344例婚姻个案中,异姓婚为338例,同姓婚仅6例。

婚姻制度大约有以下程序,遣媒,占卜,送聘金,卜吉日,男方亲迎,女方送亲,行礼庆贺,拜见双方父母,最后是庙见之礼,即妻子拜见丈夫的祖先。汉代婚礼所需费用相当高,皇帝聘皇后,聘金达数万黄金,城市平民小农也往往有数万钱,对于男女双方都是个沉重的负担。

汉代婚姻,一般都是遵从父母之命,尤其是父亲的命令,男子广蓄妻妾官方承认的合法行为,汉代婚姻的首要责任和义务是生育子女,汉人对婚礼的认识是: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面而下继后世也。这种观念在汉代十分流行。汉律还对婚姻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定,规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犯大逆,另一方连坐。在多妻妾的家庭中,妻与妾的位置不能颠倒,当婚姻法规定只承认父母亲生子的继嗣权,并禁止婚外姘居(相当于现在的包二奶),一般官吏有这样的行为,都会被就地免职,另耐为鬼薪。在择偶标准上,汉人认为有五种女子不可娶:“丧妇之长女不娶,为其不受命也(一般认为是指母亲早逝的女性,但实际情况下往往是指父母双亡者,汉人认为这种女人是克父克母没家教);世有恶疾不娶,弃于天也;世有刑人不娶,弃于人也(家人犯罪或者自己犯罪);乱家女不娶,类不正也(指作风不正派,随时发情的风骚女);逆家子不娶,废人伦也(指不听父母教诲的女人)。”汉时谓此为“五禁”。除了“世有恶疾”一条外,其余四条都属于封建伦理道德。

除了这些,汉律也继承了周礼的宗法制度,男主死后,列于第一继承顺序的是嫡长子,然后是嫡长孙,接下来是庶子或者父母妻子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