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娱乐需求,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文化娱乐市场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附设卡拉OK设备或有歌手演唱(奏)的茶座、咖啡厅、酒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管理和参与文化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奠定本条例。第四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相适应。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社会监督,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政府鼓励和扶持大众文化娱乐活动的发展,适当控制豪华型文化娱乐设施的建设。第六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机关。

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环保、市容、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文化娱乐市场依法管理。第二章 审批与管理第七条 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第八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属于特种行业的,还须到公安部门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九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文化娱乐经营项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第十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单位名称、地址和章程;

(二)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场所、设施和从业人员;

(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验收不合格不得开业;

(四)有与其经营活动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第十一条 经营者歇业或者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依法领取的证照不得涂改、转借、出租。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文化娱乐活动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他有损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内容。第十三条 禁止在文化娱乐场所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 禁止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出售和饮用含酒精的饮料。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文化娱乐场所。第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内不准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不得允许其进入,并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第十七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准的经营项目、客容量等从事经济活动,按照预定、预告的经营内容和时间提供服务。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维护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制止有悖于社会公德的行为,不得以色情等非法手段招徕顾客,不得擅自延长营业时间。第三章 权益保护第十九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揭发、控告、申诉的权利。第二十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

经营者有权抵制非发部门扣缴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 文化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部门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借检查之机无偿消费。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对经营者未按预定的项目、内容提供服务和收费超过标价等行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保护。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上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