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的送达过程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送达人员组成缺乏统一性。一般送达人员组合通常是1名书记员和1名司机:有时是1名书记员和原告乘出租车或者乘原告的车前往送达,作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另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却没有出现在现场,即“签而不送”存在不符合程序规范之处。
(二)拒绝签收诉讼文书,主要原因有:1、在书记员与原告搭配的送达组合中,一旦原告出现在书记员请被告签收送达回证的场景时,则易使被告误认书记员与原告沆瀣一气,进而发生拒签。2、当对方言陌生的书记员遇到(被告外出)留守在家仅会讲方言的人时,造成沟通障碍,则有可能出现拒绝代签或撕毁书记员所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的情况。
(三)有关协助送达的法律规定本身缺陷造成的问题。比如,送达人员在送达过程中,当出现不知晓被告的具体住址、发生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签或撕毁法律文书的情形时,往往会想到邀请当地村委、居委来协助。而当地村委、居委干部因与被告熟悉,出于不便得罪被告的考虑,往往找借口推脱而不愿当带路人或留置送达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