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涵

如何理解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包括的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

3、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二、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中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当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属性的人类社会,固然其阶级性质有别,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相同的一点都是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

三、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运用:中国民诉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通常认为,此为中国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些原则分为三类:一是双方当事人***同享有并能行使的权利。比如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收集提供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庭提供新证据、要求重新调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执行等;二是虽为当事人双方享有,但需由双方当事人***同行使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包括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质证;三是一方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则专为被告享有。

1、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2、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与实体义务的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

3、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便利和手段;

4、人民法院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概念 1.1平等原则的概念 所谓平等原则,指在一切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明确规定了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1.2平等原则的地位 1.2.1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平等的地位。 1.2.2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离开了平等也就没有民事关系,也就没有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二、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1.1民事主体的主体资格(也就是法律上的人格)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无上下高低之分。

2、民事主体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来设定、变更、终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任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都可请求予以法律救济。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任何民事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都以等价赔偿为原则,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不存在惩罚和制裁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法律意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攻击”与“诉讼防御”的平等性。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比对方更优越或更多的诉讼权利,只有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才能维系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攻击”与“防御”的平等进行。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平等,也即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民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别。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但是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并且对行使诉讼权利给予平等的机会。

(三)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首先,立法保障。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和具体规范中,使这一原则具体化,为当事人实际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依法保障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且为他们行使诉讼创造和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实现的重要保证。

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或高低。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部分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一些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互相对应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平等,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式。当然,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担负的具体角色不同,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不履行诉讼义务的后果也有差异。因此,无论是从诉讼权利来看,还是从诉讼义务来看,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都不意味着诉讼权利或诉讼义务的完全相同。

2、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组织、领导和决定性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实现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职务上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平等的规定,在立法平等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为当事人创造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并且平等地要求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不偏袒或者不歧视任何一方。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应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切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都应受到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