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实施以前的错误按新刑法吗
我们都知道,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通常应当以犯罪时施行的法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在刑法学中称为刑法溯及力中的从旧原则。刑法溯及力其实不仅只有这一种原则,并且我国也不是仅有从旧原则一种规定。刑法溯及力的全面解析:新刑法生效后,旧案该如何处理?
刑法溯及力有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这一条规则,概括起来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用通俗的话来说,一般行为人犯罪以犯罪发生时的法律为准,特殊情况是,当行为人尚未立案、追诉时刑法条文做出了调整,而后施行的法律条文较前施行的条文刑罚处罚轻,那么依照后施行的条文为准。
或许,枯燥的表述并不能令人印象深刻,那么这里有一些经典罪名或刑罚处罚的改变可供参考。在我国刑法历代修正的过程中,罪名、刑罚不断更改,其中有几个节点恐怕令人难忘,比如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盗窃罪取消死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入刑、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譬如醉驾入刑,假如张三在2011年4月30日晚(未达凌晨)先是与朋友聚会酗酒,随后开车回家。已知他在行驶过程中,其血液酒精浓度达到了80mg/100ml(醉驾的标准)。在他被交警发现并控制后,带到交警大队约束酒醒,那么他是否涉及犯罪?
在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前,醉驾行为仅仅只是违背了交通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那么,如果张三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恰好经过午夜十二点,修正案生效了,按照新法他将属于犯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此,无论以从旧原则还是从轻原则,张三都应当以修正案施行前的法律判定为无罪。
又比如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13周岁初中生甲对同班同学乙怀恨在心,于是在2021年2月28日晚(第二天即修正案施行日)叫了几个朋友一起对乙展开了残忍的报复,将其殴打成植物人(后鉴定为重伤一级)。
假如按照新修正案中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甲是有可能会被判处负刑事责任的。不过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甲应当依据旧法来判定,也就是说他不会被判刑。
有的人可能感到遗憾,毕竟像甲这么恶劣的未成年人,如果不受刑法处罚,说不定他未来还会有再犯可能。不过从旧原则有其合理性,法律不可以要求人遵循尚未制定的新法,因为受到约束的人是无法预测法律变化的。
不过除了以上两个例子外,也有因从轻原则而适用新法的特殊情况,比如盗窃罪取消死刑。在2011年5月1日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以前,盗窃罪的死刑是这样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而新法施行后,盗窃罪的最大量刑变成了无期徒刑。
比如,甲在修正案生效的前一天去偷银行,偷了1000万(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后于修正案生效后提起了公诉。那么此时,如果按照从旧原则,他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因为1000万元可不仅仅是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已经非常严重了。但是按照从轻原则,他没有死刑的可能性。当然,此时肯定是按照从轻原则来判处。
之所以我国法律在从旧原则的基础上附加了从轻原则,其根本原理是,刑法的修正总是与时俱进的,修正后的法律更适用于社会目前的状况。比如盗窃罪只是一种手段较为温和的财产类犯罪,按照以往的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刑罚过于严苛,已经不再适用社会。因此从轻原则就是为了弥补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不足之处而设立的。
无论是从旧原则还是从轻原则,罪行的认定与刑罚的确定和法律条文是分不开的,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定罪条件,且需要负刑事责任、有责罚性,才能被定罪量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也是相对平等的需要。
(文章《以案说法:新刑法生效后,旧案适用新刑法还是旧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