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管理办法
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是指出口配送型的出口监管仓库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本操作规程仅适用深圳海关出口配送型的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的管理。第三条出口监管仓库存放进口货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为出口配送型仓库;
(二)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管理规范,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无走私或重大违规行为;
(三)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在出口监管仓库内划定专门存储区域,用于存放进口货物及其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的货物,并设置明显标识,具备符合海关要求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
(四)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对进口货物以及拼装或改换包装等业务具备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对进口货物及其经拼装或改换包装的货物纳入出口监管仓库电子帐册管理,并与海关联网;
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便利生产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货物,系指已经入境但经海关特许缓办进口纳税手续或者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专门存放经海关核准的保税货物的仓库称为保税仓库。第三条经营进口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应由经注册登记准予经营进口业务的单位,向当地海关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有关法令规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和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独立专用仓库,由海关批准后始得经营。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对存放的保税货物应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对海关负责,海关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双方加锁。第四条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应受海关监管,海关有权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贮存情况和有关帐目。必要时海关得派员驻库监管,仓库经理人应当提供办公处所和食宿的方便。第五条保税货物入境时,受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货物”戳记并注明存入某地某保税仓库后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经海关核查与实货相符后,一份留存,二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
法律依据: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