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国库是由谁经理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国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中央总库,设在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经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办理。支行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商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为了具体办理国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都设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是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要求人员稳定,编制单列。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支金库是国家金库的基层金库。为了方便预算缴款和领款,人民银行支行下属的办事处、分理处和农业银行支行下属的农村营业所也办理国家库款的收纳工作。这些银行网点,从经收国家库款来说,叫做“国库经收处”。国库经收处和支国库的区别,一是缴到国库经收处的库款还不算“入库”;二是国库经收处只管库款收纳,不管收入的分成留解;三是国库经收处的国家库款,只收不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