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1、国家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是我国统一实施的、国家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精神障碍儿童及少年与正常儿童少年一样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精神障碍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格局是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特殊教育的形式从过去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的单一办学形式,转变为多种办学形式,为精神障碍儿童、少年入学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政府将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如社区教育、送教上门、跨区域招生、建立专门学校、建设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等形式,解决精神障碍儿童、少年就学的实际困难,保障其按时接受教育。
2、国家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依法享有劳动就业权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依照精神卫生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康复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走入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劳动。
3、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优惠政策
2007年《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具体税收优惠办法。根据这一规定,对安置精神残疾人的单位,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企业所得税方面,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精神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五十三条 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