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
我们认为,证明由五个环节构成:
1、证明主体。证明主体与接受证明的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证明主体是用证据进行说服活动的主体,是能动的主体,接受证明的主体是接受证据、形成确信从而做出事实判断的主体,是被动的主体。诉讼证明不同于日常证明的一个重要之点就是它必须存在于三方主体之间,首先是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其次是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是证明活动的进攻者和防御者,当事人和法官之间是证明活动的实施者和接受者。证明主体指的是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法官充当证明主体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特殊情形有此必要,也需要有立法的明文规定,同时也只能是例外情形,起着补充作用。证明主体一般是指负有证明责任、有义务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当事人,这是占主导地位的证明主体;但另一方当事人在必要时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在产生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责任之时,他便成为证明主体,否则他只是潜在的证明主体,而不是现实的证明主体。证明主体是证据的收集者、提供者、交换者和质疑者,同时也是对法官实施说服行为的主体,因此,证明主体也是一个贯彻始终的概念,他在诉讼开始之初便要加以确定和明确,在诉讼过程中也会发生变化。存在着对立的证明主体是诉讼证明的显著特征。证明主体一旦消失,证明活动便告结束。
2、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也是证明的客体。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必然要有针对性,它所针对的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这个案件事实需要有证据使之明晰,当它需要有证据使之明晰之时,它便构成了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来源于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在当事人起诉和答辩后便成为具体的事实主张。这个事实主张便是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加以论证或反证的焦点所在。正是因为有了证明对象,证明主体才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必要性。证明对象在诉讼之初便告确定,它也划定了证明对象的最大范围。在诉讼过程中,证明对象在证明任务完成后便告消失;诉讼越是推进,证明对象的范围越是缩小;到诉讼结束之际,若证明对象尚继续存在,则证明虽然有其必要性,但已因诉讼程序的时间性要求而无可能性;若某个事实主张仍为证明对象,则主张该事实的证明主体必受相应的不利后果。证明对象虽然在本质上不属于证据法调整的对象,而是由实体法和程序法所***同决定和规制的,但在证明理论及其构成环节中,证明对象却是不可或缺的。
3、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从事证明活动、完成证明过程的证据,应当由何方诉讼主体提供。诉讼中存在着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对于某一个特定的事实主张和争议中的案件事实,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明主体,其相对方当事人则为进行相反方向证明的主体,在严格意义上应为反证主体。证明责任为当事人从事证明活动施加了内在的诉讼压力,同时也为其举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实质性的动因。因而,证明责任和证明主体是紧密联系的概念: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所负担的诉讼责任,证明主体是证明责任的实际负担者;缺乏证明主体的证明责任和缺乏证明责任的证明主体都是难以成立的。证明责任产生于诉讼之初,存在于诉讼的全过程,消灭于系争事实获得证明之时,在诉讼程序结束之际,若相关的案件事实依然未获证明,则证明责任转而成为法院做出实体裁判的依据,谁负担证明责任,谁就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若告解除,则其在裁判文书中不直接体现出来;证明责任若未告解除,则其在裁判文书中便直接体现出来,成为法院裁判的最终依据,这就是所谓证明责任的客观含义或结果含义。可见,在证明的各个环节中,证明责任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为证明程序的运作提供了内在的推动力,何时证明责任归于消失,何时证明程序便告结束。
4、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执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具体表现为对证据的量和质的要求和对全案事实认定的要求。对证据质的要求表现为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证据量的要求是“充分性”。对全案证据的认定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占优势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在量的方面为证明责任划定了范围,证明责任的轻重是由证明标准来确定的,因此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证明责任是内含一定标准的责任;证明标准是指向某种责任的标准。证明责任是初步的负担,最终的负担是由证明标准予以界定的,没有证明标准,就没有证明责任,同样,没有证明责任,也就无所谓证明标准。所以,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一物两面的概念,它们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证明的目的被认为达到了,或证明的任务被认为是完成了,其意不外指由于证明主体提供的证据在质与量上达到了证明标准的要求,因而解除了证明责任。
5、 证明手段。证明手段即指用什么来作出证明,在现代证据制度中,证明手段指的就是证据。
6、 由此来看,证明是由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手段等五个主要的要素组成的。证明主体在证明责任的支配下,利用证明手段,针对证明对象,提供证据达到证明标准的程度,就是诉讼证明的实质内容和运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