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隐私保护法,详细点的。

我国有许多法律法规对保护个人隐私作了间接的、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我国有许多法律法规对保护个人隐私作了间接的、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最根本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八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条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就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诫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自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明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一系列规定,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及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严格探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希望采纳,累死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