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什么样的采购文件可以质疑 ?
《政府采购法》第42条第2款规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投诉、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可见其包括的范围很广,基本涵盖了政府采购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关于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认定,其中第1项规定,供应商“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根据法律推理,此处所称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并非采购过程中的任意文件或资料,应具备2个特征:一是供应商可以收到;二是采购人需要公告。综合上述法律法规,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应指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