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看到你回答军人及军人家属优待问题,那么具体是什么优待呢?不好意思,打扰你了

一个老军人回答您的提问:目前对于我们现役军人以及军属(家属)的优待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11月修订版)网页链接、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规章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拥军规定执行的。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优待的三十三条规定: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同工龄职工的岗位(工种)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3、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4、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收邮费。

二、依据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的规章优待的有:

依据《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网页链接的规定,主动为现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三、依据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机构的规定的优待有(各省市自治区经济发展,此款仅供参考):

1、发给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每年具有增幅的“优待金”。

2、在八一建军节、春节前,有各级政府机关给予慰问金和慰问信等慰藉。

3、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双拥基金等组织,召集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参加疗养和旅游。

4、对于军人家属(家庭)因为各种原因临时发生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军属向所在居(村)委会民政干部处,递交困难申请书和相关凭证后,由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酌情予以一次性的“家庭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