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有哪些
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如实供述未掌握罪行;
2、嫌疑人自动投案的;
3、嫌疑人因病委托他人投案的;
4、罪行尚未发觉,经盘问主动交代的;
5、嫌疑人在被通缉时自动投案的;
6、准备去投案或在投案路上被抓获的;
7、交通肇事后不逃逸。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为: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同犯罪中,需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要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的。
自首的认定: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否则不予认定自首,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如实供述未掌握罪行;嫌疑人自动投案的;嫌疑人因病委托他人投案的;罪行尚未发觉,经盘问主动交代的;嫌疑人在被通缉时自动投案的;准备去投案或在投案路上被抓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