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依据按性质分为哪些

按审计依据性质内容分类

1.法律、法规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总称。如宪法、刑法、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等等。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令、条例、规定等,如《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入《价格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

2.规章制度

主要有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的规章制度。

3.预算、计划、合同

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企业单位制定的各种经济计划,被审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等。

4.业务规范、技术经济标准

如人员配备定额、工作质量标准、原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能源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等。此外,还有国家制定的等级企业标准、优秀企业的管理条例等。

扩展资料:

审计依据既是明显可见的,又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随着国家管理的规范和单位管理的加强,旧的标准不断淘汰,新的标准不断建立。因此,无论什么样的审计依据,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的区域中和一定的时间内是有效的,同时各类依据所具有的权威性也是有很大差别的。

(一)权威性

审计依据是判断被审单位经济活动合法性、有效性及真实性的准绳,又是作为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的根据或理由。

因此,任何审计依据都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或公认性,否则不足以引用为依据。但是,不同层次的依据,其权威性大小不一样。

如国家的法律、法规是衡量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的依据,它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全国都公认它,依据它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一般是正确无误的。

再如单位内部制订的规章制度、预算、计划、定额、标准、历史数据等,则不具备上述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但依然是用来衡量经济活动优劣的重要依据,对于这类依据主要强调它的公认性和可接受性,一般要由审计人员和被审查单位协商后确定。

(二)层次性

审计依据一般是由审计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和企业单位制订的。审计依据因管辖范围和权威性大小不同而有不同的层次。一般来说,制订的单位级别越高,其管辖的范围越广,其权威性越大。

最高层次的依据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其次是国务院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及政策、指令、规划等;再次是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构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然后是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下达的计划和提出的技术经济指标等;最低层次依据是被审计单位内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计划、预算、定额、标准等。

值得提出的是,如果是涉外审计,还要引用国际及有关国家法规、制度为审计依据,国际上的法规应高于各国的法律、法规。

审计依据的层次越高,其管辖的幅度越宽,其适用的范围越广,其权威性越大。

这是因为高层次依据主要是国家制订的法律、法规,适用于全国,而且低层次的法规及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最高层次的法规,只能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和加以具体化。

(三)地域性

从空间上看,很多审计依据还要受到地域性限制。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其审计依据和内容也各不相同,因此一个国家不能照搬另一个国家的审计依据。

我国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也不相同,因此,其适用的审计依据也各不相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判断时,必须注意到地区差别、行业差别和单位差别。

(四)时效性

从时间上看,各种审计依据都有一定的时效性,不是在任何时期、任何条件下都适用。作为衡量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审计依据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会因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也即是在不断地变更和修订之中。

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密切注意各种依据的变化,选用在被审计事项发生时有效的判断依据,而不能以审计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判断依据。

也不能以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判断依据,更不能以旧的审计依据来否定现行的经济活动,或用新的审计依据来否定过去的经济活动。

(五)相关性

审计依据的相关性,主要是指所引用的审计依据应与被审计项目和应证实的目标相关。审计人员所做的审计判断,所表示的审计意见以及所做出的审计决定是否正确无误,是否令人信服,与审计人员所使用的审计依据的相关程度及针对性强弱关系很大。

审计依据的相关性,首先表现在所选用的依据与被审计事项是相关的,能够判定被审计事项是否真实、合法与有效。

其次是能说明审计人员提出的审计意见、做出的审计决定有充足的理由;三是针对某一被证实的事项来说,所选用的各种依据能从不同的角度去证实,并能说明一定的程度,这些依据也是相关的。

参考资料:

中国司法部--会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