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三金彩礼怎么判

在离婚时,关于三金彩礼的判决主要依赖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常情况下,彩礼被视为婚姻的赠予,一旦婚姻成立,彩礼就不再退还。然而,如果婚姻未成立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彩礼可能需要退还。

一、彩礼的性质和目的

彩礼,又称聘礼、聘金,是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中的一部分,通常指男方或其家庭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或其家庭赠送的财物。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表达诚意和尊重。

二、彩礼的退还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彩礼的退还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彩礼属于婚姻的赠予,一旦婚姻成立,彩礼就不再退还。

2、如果婚姻未成立,例如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因一方原因导致婚姻无效,彩礼应当退还。

3、在婚姻成立后,如果双方***同生活时间短,未生育子女,或者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彩礼也可以请求退还。

三、司法实践中的判断因素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彩礼是否退还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1、彩礼的给付和接收情况,包括彩礼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2、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和双方的***同生活情况。

3、彩礼给付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4、双方对于彩礼的约定和协商情况。

综上所述:

离婚时三金彩礼的判决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彩礼通常被视为婚姻的赠予,一旦婚姻成立,就不再退还。然而,如果婚姻未成立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彩礼可能需要退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彩礼是否应当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