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名词解释333

国防教育法名词解释如下:

国防教育法,国家关于普及和加强公民国防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军事法的组成部分。国防教育法是国家开展国防教育的基本依据,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建设和巩固国防的重要手段。

公元前8世纪,古希腊斯巴达城邦国家制定的斯巴达国民军事教育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规范公民国防教育的法律。在中国古代,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如兵役方面的法律中有对征召的兵员进行战争动员和对民众进行武备教育的规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普遍重视和加强国防教育立法。如1958年,美国为满足其在冷战时期对国防人才的需求,公布了《1958年国防教育法》;1973年,捷克斯洛伐克公布了《国防教育法》。中国***产党在领导革命战争期间,重视国防教育实践,积累了国防教育立法的经验。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都有关于国防教育方面的内容。中华人民***和国成立后,国防教育立法受到重视。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兵役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公民接受国防教育的问题作了规定。

20世纪80年代以后,地方国防教育立法迅速发展。1989年山西省发布《国防教育暂行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开展国防教育的组织形式、内容、方法和要求作了规定。此后,中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发布国防教育地方性法规。

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国防教育。同时,在国家陆续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预备役军官法、人民防空法中,也都有国防教育方面的规定。

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国防法》,对国防教育的任务、方针和原则、组织领导形式等基本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为落实国防法的规定,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和国国防教育法》,对国防教育的组织实施作了全面规定。

同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还公布《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中国的国防教育法逐步形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各国的国防教育法在形式上主要分为2种类型:

①制定专门的国防教育法律。如美国公布的《1958年国防教育法》,是美国联邦政府督促、协助各州政府教育机构加强国防教育的基本依据;

明确了美国国防教育的基本政策,规定了联邦政府对国防教育的具体计划,包括国防教育的基金计划、国防学生贷款计划、地区专业教育计划等,并规定了完成各项计划的指标。

捷克斯洛伐克1973年公布的《国防教育法》,对公民进行国防教育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实施方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作了全面规定。

②在有关国防法律中设置国防教育方面的规范。如1997年法国公布的《国民兵役法》,对青少年参加国防教育的途径、方式、内容等作了规定。

1998年俄罗斯公布的《兵役义务与服役法》,对国家在公民服役前进行国防知识和军事爱国主义教育的范围、内容、组织形式以及保障等作了规定。

国防教育法的主要内容有:国防教育在建设和巩固国防中的地位和作用;开展国防教育方针、原则和目的;接受国防教育者的范围及其权利与义务;

组织实施国防教育的机构及其职责和权限;不同教育对象接受国防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国家开展国防教育采取的各种保障措施;不履行国防教育职责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以法的形式对国防教育作出规定,可以使国防教育上升为国家意志,不断培育和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不断培养和造就国防人才,为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丰富的人才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