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独立性的具体表现
为防止受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当行使权利,解决信托财产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实质上归委托人所有的所谓"双重所有权"冲突,立法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制度,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即固有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性具体表现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非信托财产相区别。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能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作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因法定事由终止时,如受托人死亡或者受托人被依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强制执行。
(4)信托财产困受托人管理、处分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5)受托人管理、处分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之间不得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