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 自诉案件 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 证据 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 裁定驳回起诉 :不符合上述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 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3、对已 立案 ,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自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 诉讼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 一审 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 公诉 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刑事案件区分为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从类型上来看,自然是属于公诉案件的居多,而此时往往就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法律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此时就要求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