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学校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中国教育法规之一。经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