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引航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引航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A MARITIME PILOTS ASSOCIATION,英文简称:CM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引航机构为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引航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忠于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加强队伍建设,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部事务,加强对外联络,参与国际引航事务,提升我国引航整体水平和服务能力,保障航行安全和水域清洁,促进我国港口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和国交通部,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引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各港总体规划,研究引航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提供依据;

(二)对港口通航安全和引航区域划分提出建议,参与全国航运、港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参与港口及航道的总平面布局、通航环境安全(码头设计建造、航道规划设计与整治、航路改革、水工工程、水域环境安全等)的评估论证;

(三) 受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引航行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制定引航行业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四)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学术研讨,为政府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五)向主管部门反映引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要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负责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

(七)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对引航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引航员培训大纲和教材,组织引航员从业资格培训;

(八)开展引航技术创新及推广应用,组织引航技术攻关和成果评价和展示,组织引航机构间、引航机构与相关部门和行业间的经验交流与学习;

(九)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制定行规行约;

(十) 接受引航服务有关的投诉,根据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一) 跟踪研究国际引航发展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参与相关国际公约的制定和修订;

(十二) 负责与国际引航协会和各国引航组织的联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 主办引航杂志,建立中国引航协会网站,组织行业宣传与交流;

(十五) 承办主管部门交办及会员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引航机构以及其他与引航工作关系密切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凡是申请加入本会并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的引航机构,其正式职工均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他关心引航事业,对引航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职工,热心引航协会工作,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并提出申请;

(三) 愿意交纳会费;

(四) 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 由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和援助;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合法权益得到本会保护;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并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六)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行业利益和名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下列方式产生:

(一)会员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当然代表;

(二)引航员人数超过30人的引航机构,增选一名会员代表,超过50人的引航机构增选2名会员代表,往上每超过50人增加一名会员代表。会员代表一般从优秀引航员中产生,一般会员代表名额达到3名的单位,可产生一名非引航员代表,超过5名的单位应产生一名非引航员代表。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和调整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的选举、罢免、调整建议;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推选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聘请本会顾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责,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一定威信;

(三)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其中会长、秘书长任期届满后不再连任,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组织实施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本会紧急重大事务的处理;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选举决定;

(六)其他需由会长处理的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在副会长中提名一人、经理事会批准后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组织完成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