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屋、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海事、港务、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第七条 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第二章 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第九条 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废弃物的除外。第十条 排放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国土、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废弃物的分类、装载地点、运输距离、种类、数量、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事项;

(四)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第十一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单位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三)所属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证明材料;

(四)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三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全部使用四点五吨以下运输车辆的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一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消纳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土、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的文件;

(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消纳量的相关资料;

(三)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方案、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四)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破碎、分拣、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文件;

(五)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

(六)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申请回填建设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资料。申请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处置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封场绿化方案、复垦和平整设计方案,但需提交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