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缴纳物业费的法律规定
空置房缴纳物业费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中。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地方性法规中,如潍坊市、山东省和西安市的地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潍坊市规定普通住宅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公***服务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50%收取;山东省规定空置六个月以上的普通住宅,其前期物业公***服务费应当减收,最高不得超过60%;西安市规定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3.其他相关法规等,也明确了业主在收房后即使未入住,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项目如下,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用部位、***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用部位、***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用部位、***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综上所述,空置房业主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但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是否减免,需要根据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