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与利益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已被取消,现应适用《民法典》。
《民法典》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是保护公民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十八类具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侵权是指侵害民事权益;
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没有规定违约责任。合同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益,但原则上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主要受合同法的规制。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这也明确表明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与行政法上的权利等非民事权益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同时,合同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益,但它原则上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故违约责任不受侵权法的调整,而应当由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就本案而言,原告诉称其监护权受到侵害,这里诉争的“监护权”当然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