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是借鉴前苏联公证制度创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
20世纪50年代,除基于国际惯例办理的少量涉外公证外,国内公证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文革”期间,我国公证工作几近取消。
改革开放以来,这一法律服务工作开始恢复。
1979年,司法部重建之后,即着手推动公证制度的复建与发展工作。
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
1993年以后,司法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启动了公证体制改革。
2000年以来,中国公证事业进入深化改革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和公证队伍初具规模,全国已建立3150家公证处,有近12000名公证员,公证从事人员将近2万人。
近年来,执业公证员开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中选拔,大专以上学历的占公证员总数的93.3%,公证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也取得明显进展。
近年中国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拓展,由恢复之初服务涉外工作为主转为国内和涉外并重,由服务民事领域为主向服务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各领域全面延伸,为社会提供急需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每年办理公证达1000多万件,其中涉外公证29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
为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比较完备的公证法律制度,有关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公证机构组织形式、人员准入、管理模式、法律责任、办证程序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在很多方面突破了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
比如,全国已有1200多家公证处由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一些地方还进行了合作制试点工作,目前已有38家合作制公证处;建立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确保公证处有赔偿能力;出台一系列的公证程序细则等。
2004年12月25日,公证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