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的法律规定

精神病鉴定 的法律规定主要参见《精神病 司法鉴定 规定》,主要内容是: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劳动改造的罪犯; 劳动教养 人员;收容审查人员;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等均可以申请精神鉴定; 2、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3、鉴定精神病可以自行申请也可委托鉴定; 4、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资格; 5、违反鉴定规定鉴定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1、精神残疾一级:WHO-DASⅡ值大于或等于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2、精神残疾二级: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 3、精神残疾三级: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 4、精神残疾四级: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