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民宿、旅馆业客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和单位自建宿舍。第三条 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保障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科学技术,推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信息化建设,整合和***享利用各类信息资源。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区、管理区设立的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服务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督促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

(二)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接受并处理对出租房屋治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指导、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五)指导乡镇、街道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

(六)对出租房屋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并进行治安安全检查,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

(七)居住出租房屋其他治安管理服务工作。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居住出租房屋火灾防范工作指引;

(二)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和落实消防安全投诉举报查处;

(三)指导乡镇、街道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宣传与消防安全培训,开展居住出租房屋火灾警示教育;

(四)居住出租房屋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建筑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镇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会同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使用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四)居住出租房屋其他租赁管理工作。第八条 发展改革、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电力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属地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二)对居住出租房屋以及出租人、承租人等信息进行动态核查,实时掌握本辖区内居住出租房屋以及出租人、承租人等基础数据;

(三)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

(四)督促消除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

(五)对违反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应急演练及宣传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要求协助建立居住出租房屋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并落实专人负责;

(二)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登记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