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究竟如何认定?

性骚扰的认定具体如下:

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括性要求或性意图,即行为人性骚扰的主观方面必须包含性目的,这种行为是受害人不受欢迎、不愿意或不感兴趣的行为。然而,鉴于我国的国情,由于条件有限,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场所的拥挤和碰撞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应采取严格的识别标准;

2、广义上说,强奸、强迫猥亵和侮辱妇女也是对妇女的骚扰。但在某种程度上,称之为性侵犯更为合适,因此刑法对其采取了更严厉的处罚。性骚扰是一种相对较轻的性侵犯。性骚扰通常是指骚扰者对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语言或行为,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形展示、眼睛和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论、展示色情图片、出版物和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眼睛、性姿势、身体接触、暴露器官等;

3、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下级、雇主、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另一种是客户性骚扰;第三种是公***场所,如公***汽车、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总是可以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后者可以称为公***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包括女性和男性;它包括异性和同性。在中国,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虽然没有明确记载,但近年来也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的发展趋势,使其更具前瞻性,并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使我们未来的性骚扰法律规定尽可能广泛,以避免遗漏;

5、对性骚扰后果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地削弱构成要素的要求,以扩大性骚扰概念的覆盖范围,有利于救济受害者。这是性骚扰概念延伸演变的基本趋势。我国对性骚扰法律范畴的定义也应采取这种态度。无论性骚扰是否给受害者造成有形的利益损失,只要按照一般正常人的客观标准,该行为可能会使受害者遭受心理或生理伤害,即符合性骚扰要求的后果要求。

性骚有以下处罚方式:

1、性骚扰情节较轻的会被处以治安处罚;

2、骚扰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聚众或者在公***场所当众犯该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如果性骚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只能就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受到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弱化构成要件的要求,以扩大性骚扰概念的涵盖范围,以有利于救济受害人,是性骚扰概念外延演化的基本趋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