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该为碎尸案受害者负责吗

法律分析: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无论是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还是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责任分担,要求被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受害者遇害时,年愈19岁,系南京大学成教学院在读一年级新生,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受害者家属诉求南大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

而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意味着,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即不适用公平原则。然而,悲剧已经发生了,被害者是南大的在校新生。破案缉凶,让凶手绳之以法,接受法律严惩的诉求可以交给警方。但对南大而言,于情于理,南大都有道义对学生被害进行安抚,安慰这个遭受丧女之痛打击的不幸的家庭。对刁爱青家属予以适当金钱补偿,也能体现南大对学子遭遇不幸时的人道主义关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