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记录会跟一辈子吗
报案记录是指公民依法行使报案权,向司法机关报案、举报、控告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扭送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时,由司法机关当场制作的反映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自首活动过程和记录相关案情的法律文书。
报案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但最终留存的犯罪记录均是以书面或者电子记录的方式进行保存。
报警方式不同,在系统留存的记录也不一样,如果采用拨打110电话进行报警,该报警通话记录会保存在110指挥中心的系统中;如果是线下到派出所进行报案,则会在派出所留存受案登记、报案笔录;如果是电话等线上报案后、警察出警到现场的,则会在派出所留存出警登记或接警登记。这些记录的留存时间较久,且伴随着互联网信息建设,可以实现永久保存。
为了保护报案人、鼓励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举报,我国法律也规定在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与报案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密,并且保障报案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在报案的同时,司法机关也会向举报人说明诬告陷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严厉扼制捏造证据、虚构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意图使无辜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因此,如果不是虚假告发、诬告的,报案记录对个人并没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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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对非法证据的纠正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