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撤销对辱骂社区书记女子的行政处罚,法律对侮辱的界定是怎样的?

警方已经撤销了对辱骂社区书记女子的行政处罚,而对于撤销对辱骂社区书记女子一事,很多网友也对辱骂他人的后果的理解变得模糊起来,到底怎样才算侮辱?《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提到,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中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较轻的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既然法律中已经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一经确认,就可以对辱骂的人进行拘留和罚款。怎样才算公然侮辱呢?

所谓的?公然?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用语言或者文字和图画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都算公然侮辱。不管被侮辱人是否听见或者看见,这个侵害的事实都是存在的。

这起辱骂社区书记的女子被跨市拘留一事中,这名女子是对社区书记的做法不满,于是在群里骂她是?草包书记?,于是这名女子,就被毕节市警方认定为侮辱他人行为,按律应当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派出所要求骂社区书记的任女士前来配合,但是任女士拒不配合,于是才有了后续这起跨市拘留事件。这件事被公众质疑后,警方撤销了行政处罚

对于,撤销行政处罚一事,毕节市公安局发出了通告,大概意思为骂人的任女士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但由于执法程序有不当,所以,撤销了对任女士的行政处罚。

但很多网友看到此处就蒙了,任女士既然已经存在了公然辱骂社区书记的事实,那就应该受到的处罚的呀!执法不当应当对执法人进行处罚,辱骂他人就当对侮辱人进行处罚,凡事都要一码归一码,不能混为一谈。突然撤销对公然辱骂社区书记的任女士的行政处罚,是否有失公信力呢?即使对骂人的任女士处罚过重,那是不是应该重新定罪呢,如果并定位无罪的话,那以后岂不是可以随便辱骂,侮辱他人了?这也是很多人关心的一个问题。而很多律师给警方解了围,认为由于被社区书记是公职人员,并且任女士说出不当言语事出有因,不是单方面的故意辱骂。而且?草包?这个词不能定位侮辱书记的词语,只是对公职人员的一个评而已。律师认为,公民有权评价公职人员,只是任女士的词语用词有些不当,判拘留有些重,应该判任女士警告和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