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官的独立有哪些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受任何来自外界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扰,独立地只依法律和良心办案。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包括法官选任制度、法官保障制度、法官惩戒制度。我国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存在诸多缺失和不健全,应在宪法层面改革审判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审判具体制度,实现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法官独立。
适用独任审判的案件有有: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独任制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之一。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根据中国诉讼法的规定,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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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法官法》第七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