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11年12月1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对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对从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地区进口的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 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及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5.1认证申请

5.1.1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6)在五年内未因8.5中(1)至(4)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7)在一年内,未因8.5中(5)至(11)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5.1.2认证委托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委托人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概况;

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品种及其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申请和获得其它认证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

(6)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行政监管部门及认证机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的声明。

(7)有机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文件。

(8)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9)当认证委托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认证委托人与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复印件。

(10)其它相关材料。

5.2认证受理

5.2.1认证机构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3)认证依据;

(4)认证收费标准;

(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8)获证组织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9)获证组织正确宣传的要求。

5.2.2申请评审

对符合5.1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2.3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

5.3.1根据所申请产品的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业检查员。

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5.3.2检查任务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委托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

(2)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种类、生产加工过程和生产加工基地等;

(4)检查组成员,检查的时间要求;

(5)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装标识等;

(6)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5.3.3 文件评审

在现场检查前,应对认证委托人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充分性及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5.3.4检查计划

5.3.4.1检查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得到认证委托人的确认。

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检查方案、计划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天提出。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

5.3.4.2现场检查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

5.3.4.3应对生产单元的全部生产活动范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多个农户负责生产(如农业合作社或公司+农户)的组织应检查全部农户。应对所有加工场所实施检查。需在非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二次分装/分割的,也应对二次分装/分割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的完整性。

现场检查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有机与非有机产品间的价格差异;

——组织内农户间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的相似程度;

——往年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

——组织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

5.3.5检查实施

根据认证依据的要求对认证委托人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5.1.2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

(1)对生产、加工过程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存在非有机生产或加工时,也应对其非有机部分进行检查;

(2)对生产、加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的访谈;

(3)对GB/T 19630.4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的汇总核算;

(5)对产品和认证标志追溯体系、包装标识情况的评价和验证;

(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

(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的确认,并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

(8)样品采集;

(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及认证委托人明确并确认存在的不符合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5.3.6样品检测

5.3.6.1应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进行检测,并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检测项目。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检测。

5.3.6.2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

5.3.6.3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

5.3.7产地环境质量状况

认证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检)测报告以证明其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 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土壤和水的检测报告委托方应为认证委托人。

5.3.8有机转换要求

5.3.8.1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

5.3.8.2有机转换计划须获得认证机构批准,并且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的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

5.3.9投入品

5.3.9.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 19630.2附录A、附录B列出的物质。

5.3.9.2对未列入GB/T 19630.1附录A、附录B或GB/T19630.2附录A、附录B的投入品,认证委托人应在使用前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详细说明使用的必要性和申请使用投入品的组分、组分来源、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量以及该物质的分析测试报告(必要时),认证机构应根据GB/T 19630.1附录C或GB/T 19630.2附录C的要求对其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使用。

5.3.9.3国家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5.3.10检查报告

5.3.10.1认证机构应规定检查报告的格式。

5.3.10.2应通过检查记录、检查报告等书面文件,提供充分的信息使认证机构能做出客观的认证决定。

5.3.10.3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组通过风险评估对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要求符合性的判断,对其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评价,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以及对符合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说明,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判定等内容。

5.3.10.4检查组应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但不应对认证委托人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结论。

5.4认证决定

5.4.1认证机构应基于对产地环境质量在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评估的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认证决定同时应考虑的因素还应包括:产品生产、加工特点,企业管理体系稳定性,当地农兽药管理和社会整体诚信水平等。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基本格式见附件1、2)。

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5.4.2认证委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批准认证:

(1)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2)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通过认证机构验证。

5.4.3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1) 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2) 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3) 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4)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5) 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或)标准强制要求的;

(6)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7)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8)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9)经监(检)测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10)其它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5.4.4申诉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如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6.1认证机构应当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实施一次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当地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合理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每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

此外,认证机构还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

6.2 认证机构应及时获得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有效管理,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6.3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组织和管理层变更的信息;

(3)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或过程变更的信息;

(5)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6)生产、加工、经营的有机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7)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8)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9)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10)其他重要信息。

6.4销售证

6.4.1认证机构应制定销售证申请和办理程序,要求获证组织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

6.4.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顾客签订的供货协议、销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

6.4.3销售证由获证组织在销售获证产品时转交给购买单位。获证组织应保存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认证机构审核。

6.4.4销售证基本格式见附件3。 7.1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获证组织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7.2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时,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3个月。延长期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7.3 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检查,在3个月延长期内未实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进行转换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