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噪音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夜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只是比"日间"标准更高而已。无论夜间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于构成严重扰民的行为,公民个人可向行政机关举报,要求侵权人赔偿,并停止侵权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的噪声污染类型,针对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