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定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定是多久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定,需要根据伤情情况进行决定:
(1)如果公安机关委托具有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的期限一般是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
(2)如果由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流程是以下: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的检查报告;
3、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4、制作有关的事故评定书,并应有评定人员的签名;
5、若是有多个机构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鉴定,一般会采用级别较高的机构鉴定出来的结论作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