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打假思路

食品打假索赔指南:如何让商家假一赔十?

食品十倍索赔案件增多

近年来,针对食品问题的打假案件逐渐增多,很多是针对食品标签问题,但食品经检验质量却完全合格,对此应否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经常引起争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官刘高认为:对于标示缺失或标示不当,消费者因此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均可予以支持;但对于标示瑕疵,则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国家对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鲜明注脚,也是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有的“异数”。

就司法实践而言一方面这一规定使得消费者维权案件激增,且绝大多数由职业打假者提起;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即便是职业打假者,也大部分针对食品标签,即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但这些食品经检验质量却完全合格,并无毒害。由此造成审判实践的困惑与裁判尺度的不统一。对此,下文以论加判例的形式进行梳理,来解决消费者对此情况的困惑。

食品标签问题的具体表现

食品标签中的内容较多,各种不同的食品又各自有所不同,因而标签中的问题也很多。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标示缺失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标签作了细致的规定,但实践中仍有部分食品生产者由于各种原因对某些事项未予标明,即标示缺失。典型案例:红酒标签不合规,商家十倍赔偿两万多

2014年7月韦先生在乐购超市购买了原产地澳大利亚的干红葡萄酒7瓶、原产地法国的干红葡萄酒6瓶,***花费2025元。韦先生发现上述红酒原料均标注为“葡萄、微量二氧化硫”。因认为该标签配料关于二氧化硫的标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韦先生将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

乐购公司辩称,其在进货过程中保留了涉案商品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证书显示该批货物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韦先生所述情况。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法院认为,入境商检检验结果并不能证明该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乐购公司作为经销商,应对商品的品质,包括外包装、产品描述等表面特征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涉案红酒系2013年8月1日以后进口,其标示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最终法院支持了韦先生退货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此外,标识缺失的情况还有以下几种:

1.配料或成分未标示。无论根据食品安全法还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配料或成分都是必须标示的事项,即便对于单一性食品如食盐、大米亦不例外。

2.营养成分未标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除了被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之外,其他预包装食品均需标示营养成分。由于该国家标准实施时间还不长,有一些经常食用的食品,如大米,生产者法律意识未及时跟进,因未标示营养成分而受到投诉。

3.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亦属必须标明的事项,不过,相对而言,这几项未标示的实践中并不多见。

标示不当

所谓标示不当,是指食品标签上的标示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者该标示会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错误的指引。

典型案例:麻油执行标准不存在,商家十倍赔偿八千元

2013年10月,张先生在一家大型超市见到某品牌小磨麻油每瓶仅售元,价格较为划算,于是花元购买了67瓶,打算自己食用和馈赠亲友。回家食用后发觉口感不对,张先生便仔细查看麻油外包装,发现问题多多——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GB/T8233-2008根本不存在,现行的标准应该是GB8233-2008;产品标签上没有按要求标注原料产地和产品质量等级,却虚假标注了质量安全、信誉保障绿色放心食品企业这一国家没有颁布的荣誉称号。张先生认为,超市退还货款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8509元。超市致电生产厂家方知,标准更新后,厂家在原来的

GB/T8233-1987基础上进行修改,错将GB8233-2008标注成了GB/T8233-2008;而质量安全、信誉保障绿色放心食品企业称号确实没有相关证书,厂家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

庭审中超市辩称,其作为食品经营者具备合法资质,通过合法途径采购涉案商品,尽到了经营者的义务。张先生列举的问题属于产品标签瑕疵,系生产商的过错,且商品并未对张先生造成实质损害。超市方认为其不应承担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了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本案中,麻油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GB/T8233-2008并不存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根据芝麻油国家标准GB8233-2008,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时,该产品按不合格判定,因此涉诉产品应按不合格产品判定。另外,该标准强制性要求标签标识至少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但涉诉商品未按该标准进行注明。综上,认定被告销售的麻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超市经营者对于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涉诉产品的包装标签存在多个问题,对此其理应知晓但仍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超市十倍赔偿张先生,同时,张先生对所购麻油退换被告。

此外实践中常见的有:

1.配料或成分标示不当。其中最突出的是对复合配料的标示,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标示复合配料后同时加上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例如,有的产品配料中使用了植脂末,但未进一步加括号标示植脂末的原始配料如氢化植物油、乳化剂、葡萄糖浆等。

2.营养成分标示不当。营养成分标示不当在实践中稍显复杂,主要有:(1)营养标示超过国家标准允许的误差范围,如能量、脂肪、钠等允许的误差范围是≤120%标示值,若超过这一范围,便属标示不当。第(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之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了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但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例如,声称含有各种微量元素、矿物质,但却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

(3)夸大营养成分。例如,声称产品富硒(微克微克),但实际上并不富含硒,声称低钠(小于120微克)但实际上并不低。

标示瑕疵

所谓标示瑕疵,是指标示内容虽与食品安全标准中的规定有所出入,但一般人仍能知悉标示所指的内容而不会发生误解,亦不至于做出错误的行为。典型案例

对于食品添加剂,标示名称应与国家标准中的规范名称相符,但如果仅文字上稍有不同,而不影响标示名称与规范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辨认时,如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规范名称)标示为“焦糖色素”,虽不够规范,但一般人显然能根据标示清楚其具体所指,故而仅属于瑕疵。再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0”界限值作了规定,以蛋白质为例,蛋白质≤的,应标示为0。但如果某食品标示为即便其未采用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也仅能认定该标示属于瑕疵。原因是这一精确标示并不至于使消费者发生误解,相反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选择。

标示瑕疵与标示不当的区别

主要在于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解,如果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或者给其作出了错误的指引,那么便是标示不当而非瑕疵。

看完技术贴,您应该对购买食品所遇到的种种标示问题有一定了解了,那您不妨在以后遇到类似食品标签问题时大胆主张自身权益。当买到标签“标示不当”与“标示缺失”的食品时,商家十倍赔偿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而在买到标签“标示瑕疵”时,也可以视情况提出自己的合法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