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龙水库的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云龙水库保护区和输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云龙水库的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权责明确、分级负责、综合防治的原则。第四条 云龙水库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云龙水库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楚雄州人民政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五条 云龙水库输水设施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保护,具体保护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六条 云龙水库正常蓄水位为2089.67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2054.17米。

一级保护区水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要求进行保护。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入库河流水质,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进行保护。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建立云龙水库定期会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督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应当将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武定县、富民县、五华区、盘龙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龙水库及其输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做好保护工作。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云龙水库保护相关工作。

云龙水库及输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做好云龙水库保护相关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确定补偿范围,统一补偿标准,兑现补偿资金。补偿经费由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禄劝县、武定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云龙水库保护所需经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云龙水库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云龙水库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查云龙水库保护总体规划;

(二)制定云龙水库保护区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并检查、督促、考核完成情况;

(三)指导、监督下级工作机构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

(四)协调解决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第十一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龙水库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云龙水库保护的专项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云龙水库保护的措施和方案;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水源及输水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

(五)负责水源保护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条例做好云龙水库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在保护区内相对集中行使水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城管、农业、林业、绿化、卫生、旅游、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水库保护管理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拟定,分别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