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收购站的管理规定

废品收购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营业证照的办理在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一些地方还需要去公安分局办理特种经营许可证,在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之前还需要去当地的公安部门备案;不过也有许多地方是只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证或者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就可以了。

一、物品禁止回收:

1.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2.是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是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二、废旧物品收购管理: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3.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享平台将企业信息***享给各相关部门。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