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工程和河道的管理,发挥其综合效益,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水工程是指自治县内的水库、坝塘、渠道、拦河坝、堤坝、输水隧洞、输水管道、排灌泵站、水池、水窖和水土保持、防汛抗旱、供水、水电、水文等涉水工程。

本条例所称的河道是指自治县内的元江、清水河、南溪河、小河底河、南昏河、西拉河、车垤河等河流及其流域的水域、行洪区、沙洲、滩地。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和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 水工程和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管理权属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第六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和河道的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检查、督促、指导下属水工程和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具体负责元江、清水河、南溪河、小河底河、南昏河、西拉河、车垤河的河道管理;

(四)组织编制兴修水利、防汛调度、河道治理与开发和供水计划;

(五)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河道采砂(石)管理费;

(六)调处水工程和河道管理中发生的纠纷;

(七)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水工程和河道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配合做好水工程和河道的运行安全检查及相关维修、养护、隐患处理工作;

(三)对辖区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技术指导、施工质量监督,并参与组织和指导防汛、抗旱、抢险、蓄水的具体工作;

(四)维护用水秩序;

(五)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人饮工程的维修、养护;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第八条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水工程和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自治县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防汛抗旱抗洪工作,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机制。第二章 水工程管理第十一条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界碑或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范围:

(一)库区管理范围:水库、坝塘坝顶高程线相对应的库区。

(二)大坝管理范围:中型、小(一)型水库主、副坝为下游坝脚线外20至50米;小(二)型水库、坝塘为下游坝脚线外2至10米。

(三)泄水及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中型、小(一)型水库溢洪道为边墙外缘线外两侧各10米,输水隧洞为出口外周围10米;小(二)型水库、坝塘溢洪道为边墙外缘线外两侧各5米,输水隧洞为出口外周围3米;引、输水干渠为边墙外缘线外两侧各5米(经过田地的为边墙外缘线外两侧各2米)、支渠为边墙外缘线外两侧各1米;倒虹吸管为镇墩外缘线外两侧各3米(经过田地的为镇墩外缘线外两侧各1米);抽水机房为周围3米。

保护范围:

(一)库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为水库径流区范围。

(二)大坝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大坝为管理范围外延长100米,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坝塘大坝为管理范围外延长50米。

(三)配套建筑物保护范围: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溢洪道为管理范围外延长10米;输水隧洞为管理范围外延长周围10米。

(四)其他水工程保护范围:引、输水干渠为管理范围外延长两侧各10米,支渠为管理范围外延长两侧各3米;倒虹吸管为管理范围外延长两侧各10米;抽水机房为管理范围外延长周围5米。

有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运行安全需要划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