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挂失登报声明法律依据

《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证书(包括房产证)丢失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发或者作废。而对于补发的不动产权利证书,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重新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人需要在报纸上刊登声明,说明不动产权利证书丢失的情况,并且在报纸上刊登的声明内容需要与申请重新登记的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