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过期国家规定
购物卡会过期,但是并非过期就代表作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的内容含有此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超市与消费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消费者预先付款给超市取得购物卡后,消费者就是超市的购物人和消费者,超市应当在其经营期间向消费者提供价值相等的货物。超市在购物卡上标注的有效期限是单方声明,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消费者仍可在超市使用购物卡购物。
如果因为购物卡过期而将卡扔掉的话,那么发卡人等于未提供商品或服务,但却得到了相应的钱款,属于空手套白狼。
购物卡购买注意事项:
1、消费者办卡前要注意查看经营者营业执照,确认经营者主体资格,要选择经过主管部门备案,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的商家。
2、避免冲动消费,不要被商家的优惠折扣诱惑而冲动消费,合理购卡充值,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预付卡适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期限,退卡方式,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要谨慎查看合同条款,注意是否出现“本卡一经售出不予退款”、“所有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霸王条款。
4、索取凭证发票,妥善保管好发票和消费凭证,一旦出现预付卡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也可以拔打12315或向消协部门寻求帮助。如经营者已经关门或者无法联系,那么经营者涉嫌恶意侵占他人财产,消费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