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有哪些主要特点?试说明你对经济法独特作用的理解。

经济法学的特点

(一)边缘性学科

学习经济法学,要全面地知晓、运用法学各个领域的知识,特别是综合运用法理、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理论。学习经济法学,不仅仅要运用法学学科分析的方法;而且要学会运用其他学科的分析方法。

(二)新兴性学科

经济法学在世界上只有近100年的历史,在新中国只有20余年的历史。

(三)挑战性学科

经济法学在理论上定论较少、流派纷呈,法律数量多、内容丰富、更新速度快,时时催人奋进,富于挑战性。

经济法的特征

(一)政策性

涵义

经济法的政策性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实施和目标必须和一定历史时期基于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形势的发展做出的政治决策和对策相一致。

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自觉规制、调控,其目的是通过“对万变之经济生活的及时应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持续增长。因此经济法具有比其它部门法更为显著的政策性特征。

政策性特征是经济法内在属性的一种外在反映,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因具有这一特征,进而具有鲜明的易变性和灵活性。这一特征显著区别于作为传统法的法典化的民法。后者以体制超越性、中立性,进而具有稳定性的特征著称。

(二)经济性

涵义

经济法的经济性一方面是指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人们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中形成的宏观经济利益格局下的经济关系;另一方面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实施主要应以经济学(特别是宏观经济学)的理论为基础,这使经济法表现出很强的专业性。这一特征显著区别于民法,民法以伦理性特征明显著称。

(三)时空性

涵义

经济法的时空性是指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或在同一历史时期市场经济的不同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市场经济历史时期,经济法的具体内容、对国民经济规制、调控作用存有差异。

我国经济法和西方国家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产生、发展时间上的差异性和依存环境上的差异性,决定了必须注重研究经济法的时空性。法律在不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背景下的存在,是对其现实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我们必须重视这种差异性。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法,是当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科学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这些因素的发展、变化,会导致经济法的发展、变化。

(四)综合性

涵义

经济法的综合性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实施要公私法兼顾、经济法的调整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经济法的理念与体现

(一)实质正义

1、涵义

正义是法律的生命。不同时代或者国家,人们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形成不同的学说。传统法理学认为,法律的正义只能是形式正义。其基本涵义是:法律应该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人;法律应该保证给予每一个人同等的机会。这种平等被视为起点公平。实质正义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它源于人们对徒具表面意义的形式正义的不满。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真正的公平不是起点公平,而是结果公平。法律应该倾斜保护社会经济弱者,提供更多的机会给那些需要特别帮助的人。经济法所弘扬的是实质正义理念。

2、体现

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实质正义的理念,体现在经济法上:对经济领强者与弱者区别对待,重点维护消费者、小企业、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利益,倾斜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向经济最弱者提供基本经济福利。

(二)社会本位

1、涵义

法之本位,即蕴含于法的基本出发点、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或理念。法律中的本位观,揭示的是一部法律或者某一部门法作为价值选择的根本立场。

当今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反对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绝对分野的倾向,以至于学者们认为有必要从“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中分离出一个独立的领域,以形成“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三分的格局。由此产生分别强调三种利益本位的个人本位、社会本位、国家本位的观念。然而,对上述观点不无争论,20世纪以来,不论公法抑或私法学者,都不约而同地出现了以社会本位为其本位观的思想,毫无疑问这与法律社会化的兴起有着必然联系。所以,社会本位是现代法律的本位观。

社会本位相对于国家本位、个人本位而言。经济法以社会公***利益作为思考法律对策的出发点和终结点,显示出既不将国家这一抽象的主体凌驾个人之上,也不将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是将社会利益作为价值取向的独特精神。社会利益中的“社会”需要界定,需要代表符号。如消费者组织或者机构所代表的消费者群体、各个行业协会所代表的该行业群体、合作社联盟、环保组织所代表的众多环境受害人等。社会利益中的“利益”也需要界定,不仅包括当代人的利益,甚至未来人类的利益也是今天的人类应该关注和维护的利益。

2、体现

社会本位在经济法中主要表现为:面对不同阶层复杂的利益冲突,从社会整体利益和多数人的长远利益出发,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得只顾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或者损害社会的公***利益,并应努力实现社会责任;政府等公***主体、社会团体等半公***主体应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利益为其目标,克制集团、部门的私欲。经济法不仅要权衡当代人类利益的公平,而且要权衡代际人利益的公平。要始终贯穿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

——CUPL银剑山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