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规前方有障碍物

法律主观:

前方有障碍物的通行规则如下:

1、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

2、如果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